《勞動關系法》——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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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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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法》
第7/2008 號法律
工作時間、休假與缺勤
《勞動關系法》的應用范圍
《勞動關系法》原則上適用於各行各業,但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賦予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身份的公職僱傭關系;
與配偶或處於事實婚狀況的人(同居滿兩年),或與同住且屬第二親等內的親屬(例
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建立的勞動關系;
學徒或職業培訓關系;
與外地僱員建立的勞動關系;
與海員之間的勞動關系;
非全職工作。
僱員最基本的工作條件
《勞動關系法》(第7/2008 號法律)不可以被解釋為用作降低或撤銷在該法律生效前已
生效的對僱員較為有利的工作條件。
在口頭或書麵的勞動合同中,可以訂定僱員享有比《勞動關系法》內所定條件更優厚
的條件,但絕不得更差。
例如《勞動關系法》規定,僱員每年享有不少於6 個工作天有薪年假:
合約內訂定等於或多於6 個工作天有薪年假可以;
合約內訂定少於6 個工作天有薪年假不可以;
假如在一份合約內真的存在其中一條條文訂定少於6 個工作天的有薪年假,則這一條
文會被視為不存在,同時應以6 個工作天的有薪年假代替。
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間
指僱員每天和每週有責任提供工作的時間
僱傭關系情況 每天不超過 每週不超過
一般情況 8 小時 48 小時
因應企業營運特性
+
僱傭之間協議
12 小時 48 小時
法務局編製
2
工作時間的安排
僱主必須確保僱員每天起碼有連續10 小時及總數不少於12 小時的休息時間。
在任何一段工作時間內,僱主必須給予僱員每連續工作5 小時就起碼有連續30 分
鐘的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內,如果僱員不得自由離開工作地點,休息時間就當作是工作時間的一
部分。
僱員在開始工作前的準備工作,以及下班時間前已開始并必須繼續完成但一直到
下班時間后仍未完成的工作,所需的時間不當作是超時工作時間,但每日兩者的
總數不得超過30 分鐘。
例如:某日,從事銷售行業的僱員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開始接待某客人,但該客人
直至僱員下班時間過后才離開,此時若超出的時間少於30 分鐘,便不當作是超時
工作時間。
違反上述僱員休息權規定的僱主,可被科處10,000 至25,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一
受影響僱員計算)。
上下班時間
上下班時間的訂定
僱主有權訂定僱員的上下班時間。
勞動合同內已訂定的上下班時間,必須在雙方同意下才可以修改。
在沒有得到僱員同意而修改上下班時間的僱主,可被科處5,000 至10,000 元罰款
(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不受上下班時間限製的情況:
領導、主管和外勤監察工作;
在工作場所以外而且沒有上級即時監管下的工作;
沒有上級監管的學術或研究工作;
家務工作。
上述情況必須以書麵協議的方式訂明(例如透過書麵勞動合同訂明)。
但不受上下班時間限製的僱員仍然享有以下的權利:
休息時間;
每週休息日;
強製性假日;
年假;及
其他保障權利,如產假、病假等。
法務局編製
3
超時工作
超時工作的定義
超時工作俗稱加班,指僱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的工作。
超時工作的安排
一般情況下,超時工作必須得到僱傭雙方的同意,而且提出的一方必須備有證明對方
同意的紀錄(超時工作的協議書范本請參見《勞動關系法》 - 書麵文件范本集);在
此情況下,僱員有權收取平常報酬加20%額外報酬。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可無須徵得僱員同意而安排超時工作:
1. 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但每天工作仍不得超過16 小時;
2. 麵臨重大損失,但每天工作仍不得超過16 小時;
3. 事前無法預料的工作增加,但每天工作仍不得超過12 小時。
因上述原因而提供超時工作的僱員,有權收取平常報酬加50%額外報酬,此外,
僱員還有權享有有薪補假(詳情請參閱以下“有薪補假的規定”)。
違反超時工作報酬規定的僱主,可被科處5,000 至10,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
影響僱員計算)。
有薪補假的規定
在發生不可抗力或僱主麵臨重大損失的情況下超時工作時,如果僱員當天工作達
16 小時,就有權享有起碼24 小時的有薪補假。如果不夠16 小時,有薪補假的時
間就按比例計算。
在事前無法預料的工作增加的情況下超時工作時,如果僱員連續兩天工作每天均
達12 小時,就有權享有起碼24 小時的有薪補假。如果連續兩天工作總數不夠24
小時,有薪補假的時間就按比例計算。
有薪補假要在提供超時工作后15 天內享受,日期由僱員選定,但必須得到僱主同
意。
如果僱傭雙方對有薪補假的日期無法達成協議,就由僱主訂定。
違反超時工作有薪補假規定的僱主,可被科處10,000 至25,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
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法務局編製
4
夜間工作
夜間工作的定義
凌晨零時至早上6 時提供的工作。
夜間工作的報酬
夜間工作的報酬 = 平常報酬 + 20%額外報酬。
僱員在入職時,已明確知道工作時間內包括夜間的時段,就無權收取上述額外報
酬。
違反夜班工作報酬規定的僱主,可被科處5,000 至10,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
影響僱員計算)。
輪班工作
輪班工作的定義
上下班時間不固定,而且在不同時段提供工作。
輪班工作的安排
如果企業的營運時間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上限,僱主就有權安排和指派僱員輪班
工作,但要考慮僱員的利益和要求。
安排輪班工作時,僱主必須遵守正常工作時間的上限(即每週工作不超過48 小
時),以及確保僱員每天有連續10 小時、總數不少於12 小時的休息時間。
輪班工作的上下班時間
輪班工作的上下班時間,可以是連續的,也可以是分段的。
如果是分段,每段工作時間之間必須起碼有兩小時休息時間,這兩小時不當作是
正常工作時間,而僱員在休息時間是可以自由離開工作場所的。
如果上下班時間橫跨兩天,工作時數就分別算入兩天的正常工作時間內。
不準許僱員在輪班工作中休息的僱主,可被科處10,000 至25,000 元罰金(罰金以
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輪班工作的的報酬
輪班工作的報酬 = 平常報酬 + 10%額外報酬。
僱員在入職時,已明確獲悉須提供輪班工作,就無權收取上述額外報酬。
於當月已收取輪班工作報酬的僱員,就無權收取夜間工作的額外報酬。
僱員當月收取輪班工作的額外報酬,如果等於或超過基本報酬的10%,就算在強
製性假日工作,也無權收取額外金錢補償,但有權在強製性假日后的30 天內享受
有薪補假。
法務局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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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輪班工作報酬規定的僱主,可被科處5,000 至10,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
影響僱員計算)。
每週休息日
每週休息日的安排
僱員每週有權享受1 天(連續24 小時)有薪休息日。
每週休息日的享受時間由僱傭雙方透過協議作出安排;或因應企業活動的性質,
亦可由僱主作非平均性的安排;在這種情況下,僱員在每4 週必須最低限度有權
享受為期4 天的有薪休息日。
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在訂出僱員的每週休息日的享受時間后,要最少提前3
天作出通知。
不準許僱員享受上述休息日,或隻準許僱員於休息日享受部分休息時間(不足連
續24 小時)的僱主,可被科處10,000 至25,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影響僱員
計算)。
僱主要求僱員在每週休息日工作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可以無須得到僱員的同意,安排僱員在每週休息日工作:
1. 僱主麵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
2. 事前無法預料的工作增加;
3. 為確保企業持續營運而必須僱員提供工作。
僱主要求僱員在每週休息日工作的補償
僱員有權在工作后30 天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1 天休息日作為補償,另外,還有權收取
下列金錢補償:
薪酬計算方式 在每週休息日工作后應得的金錢補償
月薪 額外1 天基本報酬
時薪或日薪 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 + 1 天基本報酬
件工 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 + 1 天基本報酬
法務局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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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上述規定作出補假的僱主,作為否定僱員的休息權論處,可被科處10,000 至25,000
罰金,同時,如上述僱主不按上表作出補薪,可被科處5,000 至10,000 元罰金(兩種
罰金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僱員自愿在每週休息日工作
如果僱員自愿在每週休息日工作,可以向僱主提出申請,得到僱主同意后,僱員可以
於每週休息日提供自愿工作,同時,僱主亦必須保留僱員的申請紀錄備查。建議在僱
員的申請紀錄中,明確訂出在完成休息日提供工作后,僱員是以何種形式補償因工作
而損失的休息權 - 補假或補薪(僱員自愿於週假提供工作的協議書范本請參見《勞
動關系法》 - 書麵文件范本集)。
僱員有權在工作后30 天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1 天休息日作為補償。
不給予上述1 天的補償(補假),或隻向僱員補償少於連續24 小時休息時間,且
不選擇按下表規定作出金錢補償的僱主,可被科處10,000 至25,000 元罰金(罰金
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如果不選擇安排僱員享受上述的補償休息日,則僱員有權收取下列金錢補償:
薪酬計算方式 在休息日工作的金錢補償
月薪 額外1 天基本報酬
時薪或日薪 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 + 1 天基本報酬
件工 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 + 1 天基本報酬
不按上表作出補償(補薪)的僱主,可被科處5,000 至10,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
影響僱員計算)。
強製性假日
法律規定,下列節假日是僱員的有薪假期,按月計算基本報酬的僱員不得因沒有提供
工作而被扣除薪酬,而時薪、日薪或件工僱員除當天不用上班外,還可有權收取1 天
的基本報酬:
元旦(1 月1 日)
農歷年初一至年初三
清明節
勞動節(5 月1 日)
法務局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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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10 月1 日)
重陽節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12 月20 日)
不準許僱員享受強製性假日,或隻準許僱員於強製性假日享受部分休息時間的僱主,
可被科處10,000 至25,000 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僱主要求僱員在強製性假日工作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可以無須得到僱員的同意,安排僱員在強製性假日工作:
1. 僱主麵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
2. 事前無法預料的工作增加;
3. 為確保企業持續營運而必須僱員提供工作。
僱員有權在強製性假日工作后30 天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1天休息日作補假,另外,還
有權收取下列金錢補償:
薪酬計算方式 在強製性假日工作后的金錢補償
月薪 額外1 天基本報酬
時薪或日薪 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 + 1 天基本報酬
件工 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 + 1 天基本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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