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停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和出入境檢驗
檢疫費等有關事宜補充說明的函
質檢財函〔2017〕142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以下簡稱“20號文”),質檢總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F就有關事宜補充說明如下:
一、停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的范圍:含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驗費,不含省級及以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在財政部發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中,省級及以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與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是平行項目,不屬于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的子項。
二、停征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的范圍:含《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發布<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規定的全部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法定預防接種、監測體檢”對象所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如下:
(一)申請來華定居、任職、就業、學習在華居留1年或1年以上的外國人
1.憑境外醫療機構的體檢證明免費換發驗證證明;境外醫療機構的體檢證明缺項的,免費加做漏檢項目。
2.對無境外醫療機構體檢證明的來華定居的外國人,須憑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實施免費傳染病監測體檢。
3.對無境外醫療機構體檢證明的來華任職、就業在華居留1年或1年以上的外國人,憑有效簽證和各地外專局出具的證明文件實施免費傳染病監測體檢(僅限首次入境)。
4.對無境外醫療機構體檢證明來華學習、在華居留1年或1年以上的外國人,須憑學校出具入學通知書、有效簽證等證明文件實施免費傳染病監測體檢(僅限首次入境)。
(二)經批準出國勞務、留學、探親、定居及其他出境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1.對經批準出國勞務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須憑護照、工作簽證和勞務公司出具的證明等文件實施免費傳染病監測體檢(限“國際旅行健康檢查證明書”所列項目,其他國家額外要求的體檢項目不予免費)。
2.對經批準出國留學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須憑護照、有效簽證和境外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證明文件實施免費傳染病監測體檢(限“國際旅行健康檢查證明書”所列項目,其他國家額外要求的體檢項目不予免費)。
3.對經批準出國探親、定居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須憑目的地國家出具的邀請函、簽證和機票等證明文件實施免費傳染病監測體檢。
(三)在境外居住3個月以上回國的中國公民須嚴格審核護照上邊防機關印章上出入境時間,確屬在境外居住3個月以上且身體有癥狀的實施免費傳染病監測(含口岸)。
(四)在國際通行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國籍員工
1.憑船員職業健康鑒定體檢機構出具的“船員健康證明”簽發《國際旅行健康檢查證明書》;“船員健康證明”缺項的,免費加做漏檢項目。
2.對其他在國際通行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國籍員工須憑國際船員證、相關國家的國際海員簽證和其他有效身份和簽證等證明文件及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實施免費傳染病監測。
(五)在出入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和飲用水從業人員取得從業人員體檢資質的保健中心按照各地衛計委有關從業人員體檢的規定執行。
(六)黃熱病疫苗接種
須憑前往世衛組織所公布的疫區國家或地區的簽證和機票方可免費接種。
質檢總局計劃財務司
2017年3月31日